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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程序

民政局离婚程序

民政局离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 :

- 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 申请时需携带以下证件和材料:

- 户口证明

- 居民身份证

- 结婚证

- 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 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 **审查** :

-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 工作人员会询问双方离婚意愿、离婚协议内容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 审查过程中,工作人员会核实双方身份、确认离婚是否自愿、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是否已妥善处理。

3. **冷静期** :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有一个三十日的冷静期。

- 在这期间,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 **登记** :

- 冷静期满后,若双方仍希望离婚,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 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无误后,会登记离婚并发放离婚证,同时注销结婚证。

5. **撤销** :

- 如果在冷静期内有任何一方撤回离婚申请,或者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请注意,以上流程可能因地区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前咨询当地民政局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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